签购房合同小心这些情况 否则签了也白签!
转载自:房天下时间:2020-11-07 16:05767人浏览
进入2018年,楼市火爆的大环境下催生了不少乱象,阴阳合同、茶水费、介绍费的陷阱屡见不鲜,很多购房者不仅损失了大笔金钱还丧失了购房资格,得不偿失后悔莫及,但“全民买房”的激情始终不曾退去。因此小编在此要提醒大家:在买房这件事上一定要警惕!因为以下几种情况就算你签署了合同,最后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
首先解释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简单来说就是幼童和精神障碍者。
因为他们在智力和年龄上有所限制,所以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包括房屋的买卖合同签署)。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都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即便是他们自己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另外,同样道理,上述也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法律规定这部分人群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如果这部分人群没有经过代理人同意直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一样也是无效的。
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合同
前段时间小编的一位朋友谢女士就遭遇了一件麻烦事:
经朋友介绍她花了低于市面上成交价两成的价钱,为孩子购买了一间靠近学校的二手房,希望女儿将来能进入名校学习。
签订合同时原房主表现的比较急迫,仅提供了证件的复印件,但因其言语比较诚恳且有朋友的关系。因此谢女士一家都没有介意,在手续还没办齐的时候前,房主又“大方”地让谢女士一家先住了进去。
本以为捡到了便宜万事大吉,可万万没想到两个月后的一天一位男士敲开了谢女士家的门,声称这是他的房子,自己常住在外地这间房子一直委托给中介出租。查验了他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原件后,谢女士才知道自己是上了当,最终是“房财两空”后悔莫及。
因此小编在此想提醒一下大家,此类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无效的,一定要警惕上当受骗!
三、以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前些年多有发生在黑中介、黑开发商之中。其实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购房者产生恐怖情绪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实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乘人之危签订合同
大家都知道趁人之危很可恶,但在买卖过程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小编还要劝大家别相信开发商和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和“口头合同”,法律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一律按无效对待,也就是说那些吹的天花乱坠的““商业配套”、“绿化景观”,如果在合同里没写,你大可当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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